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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水字第 107034411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春字第 10 期 35-3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委託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宜
主    旨: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土城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
          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樹林工業區
          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武崙(兼瑞芳)工業區服務中心等單位辦理水
          污染防治查證事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查證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或產業創新條例負責管理之特定區域
              內。
          二、委託項目:對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染源,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
              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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