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432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水字第 105182539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冬字第 2 期 54 頁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9、3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即日起劃定「新北市楓林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劃定「新北市楓林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第 3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楓林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
              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楓林溪及及其流域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石門區老梅里、德茂里、富基里及三芝區橫山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楓林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