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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水字第 104217728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9 期 35-36 頁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9、3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劃定「員潭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劃定「員潭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員潭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員潭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金山區之大同里、五湖里、六股里、和平里、美田里、重和里、清泉
              里、磺港里、豐漁里及萬里區之大鵬里、磺潭里、雙興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員潭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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