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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水字第 104139121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7 期 42 頁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9、3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劃定「老梅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劃定「老梅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老梅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老梅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石門區之山溪里、石門里、乾華里、老梅里、富基里及三芝區之圓山
              里、橫山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老梅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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