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0 期 8-9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淡水區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
主 旨:公告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本公告範圍為本市淡水區。 依 據:下水道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本市淡水區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區域,本公告開始使用日期以公告 日期起算,其範圍為本市淡水區(管線未到達除外)。 二、本次公告可使用區域圖(如後附圖所示),惟因圖片解析度有限,實 際污水下水道管線通水之可使用區域請至新北市污水下水道地理資訊 系統查詢(如後附網址及 QRCode) 或向本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新 北市永和區保順路 8 號 3 樓,0800-230-001)詢問。 三、開始使用日期:自【公告發文之日】起開始使用。 四、依下水道法第 26 條及新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下水 道用戶應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下: (一)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按每月用水量計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依本府 109 年 11 月 30 日新北府水設字第 1092271284 號公告,一般用 戶及事業用戶每度(立方公尺)5 元。 (二)下水道使用費收費對象為本市完成污水下水道納管之對象。 五、本公告區域內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住戶,應依下水道法第 21 條 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由登記合格之承裝商,向本府水利局 污水設施科(新北市永和區保順路 8 號 3 樓,0800-230-001)申 請接管,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 六、下水道使用規章:下水道法、下水道法施行細則、新北市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及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等。 七、未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 6 個月內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者, 將依「下水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置。 八、有關位於公告可使用區域範圍內因障礙或其他因素無法於 6 個月內 完成聯接使用者,請向本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0800-230-001 新北 市永和區保順路 8 號 3 樓)查詢認定之。 九、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水利局、本市淡水區公所公告 欄、本市淡水區各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