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9 期 18-19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7.24 日起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 予新北市所屬各區公所、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執行
主 旨:本府關於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分別劃分予本府所屬各區公所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本府殯葬管理處執行,並廢止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民生字第 1000050016 號及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民生字 第 10000500161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 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權限劃分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事項如下: (一)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及管理。 (二)埋葬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 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四)對轄內原鄉(鎮、市)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之 公告、起掘、及火化後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作業。 (五)依法遷葬相關補償費、救濟金之查估、發放等作業。 二、本府關於新北市烏來區內依法遷葬相關補償費、救濟金之查估、發放 等作業權限,劃分予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執行。 三、本府關於核發火化許可證明權限,劃分予本府殯葬管理處執行。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民生字第 1 000050016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民生字第 1 0000500161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