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1949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民殯字第 10434759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9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7.24  日起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
予新北市所屬各區公所、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執行
主    旨:本府關於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分別劃分予本府所屬各區公所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本府殯葬管理處執行,並廢止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民生字第 1000050016 號及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民生字
          第 10000500161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
          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權限劃分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事項如下:
          (一)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及管理。
          (二)埋葬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
                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四)對轄內原鄉(鎮、市)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之
                公告、起掘、及火化後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作業。
          (五)依法遷葬相關補償費、救濟金之查估、發放等作業。
          二、本府關於新北市烏來區內依法遷葬相關補償費、救濟金之查估、發放
              等作業權限,劃分予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執行。
          三、本府關於核發火化許可證明權限,劃分予本府殯葬管理處執行。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民生字第 1
  000050016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民生字第 1
  0000500161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