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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1309362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夏字 第 9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3、122 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市定古蹟「泰山李石樵故居」定著土地範圍

主    旨:修正本市市定古蹟「泰山李石樵故居」定著土地範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
          法第 122  條、113 年度第 2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
          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泰山李石樵故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民生路 166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一)原公告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新北市泰山區泰
                山段二小段 734、734-7 地號(均為部分),面積 778  平方公尺
                。
          (二)修正後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1.古蹟本體:建築本體、前埕、圍牆,面積 773.9  平方公尺。
                2.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 734、
                  734-13  地號,面積 794  平方公尺。
          五、公告修正理由:因應地籍重測及地號變更,依古蹟定著土地範圍而調
              整。
          六、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
          七、本府 112  年 1  月 31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120100475 號公告古蹟
              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 734、734-7 地號(
              均為部分),面積 778  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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