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9 期 25-26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新北市傳統工藝「泥作工藝」登錄理由並增列認定保 存者
主 旨:公告修正本市傳統工藝「泥作工藝」登錄理由並增列認定保存者謝振發。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泥作工藝 二、類別:傳統工藝 三、型態:剪粘、泥塑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傳統建築裝飾之泥作工藝,包含「泥塑」、「剪粘」與「交趾」。「 泥塑」是以灰泥塑形之工藝,常見於寺廟、民宅裝飾以及神明造像。 「剪粘」早期是將因窯變破損的陶瓷成品加以剪裁粘貼,後期則使用 彩色玻璃或特製碗皮在現場與灰塑進行拼組。大多安置於廟頂燕尾、 屋脊、排頭或屋外牆壁堵上,是種現場施作的鑲嵌藝術。 「交趾」係以陶土塑形進窯低溫燒成之彩釉陶工藝,與剪粘相同,都 是傳統建築裝飾之泥作工藝。泥作工藝不僅具高度藝術價值,也充分 反映時代特色及審美觀,為臺灣民間生活信仰的重要象徵與成就。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謝振發 (二)出生年:1942 年 (三)所在地(行政區):新北市萬里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修正登錄理由: 1.傳統建築裝飾泥作工藝,具備立體造型之美,又兼具灰塑、拼貼 等裝飾藝術表現。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基準「具藝術價值」。 2.臺灣泥作工藝發展出「南何(何金龍)北洪(洪坤福)」體系, 洪坤福傳習五位弟子號稱「五虎將」,其中又以陳天乞、姚自來 之弟子作品,廣泛見於新北市傳統建築之中。符合《傳統工藝登 錄認定及廢止審查法》第 2 條第 2 款基準「具時代或流派特 色」。 3.泥作工藝的表現,取材於傳統戲齣、歷史典故、民俗吉祥題材, 以及歷代傳承的圖案與裝飾紋樣,具體展現民間藝術的典型,以 及傳統藝術的審美文化。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 法》第 2 條第 3 款基準「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審美觀」。 4.泥作工藝是宮廟寺院、衙署宅第等,不可或缺的建築裝飾藝術, 同時更是滿足民間信仰、日常生活的審美需求。符合《傳統工藝 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基準「顯著反映族 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二)認定理由: 1.謝振發師承洪坤福派下「五虎將」之姚自來,專擅於泥塑與剪粘 工藝,自民國 50 年入行習藝,具多年實作經驗且承作如大龍峒 保安宮、草漯保障宮、臺北關渡宮、板橋接雲寺、萬里昭靈宮等 寺廟等經驗,體現其高度的技藝及文化表現水準。符合《傳統工 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款條件「熟知並能 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 2.謝氏至今仍親身投入現場製作,並在過程中扮演指導者的角色培 訓新世代,顯示其具備傳習能力與意願。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條件「具該登錄項目之傳 習能力及意願」。 3.謝氏為臺灣剪粘泥塑洪派傳人,為師傅姚自來徒弟九人當中,仍 在第一線施作的泥作匠師之一,其輩分之高、專業技藝的展現, 均堪稱為文化脈絡之適當者。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第 4 條第 3 款條件「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第 5 條。 2.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至 4 款暨第 4 條第 1 至 3 款基準。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如對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