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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1114239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秋字 第 7 期 20-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22 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市定古蹟之定著土地


主    旨:修正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定著土地。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
          法第 122  條、111 年度第 5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
          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
          二、種類:衙署。
          三、位置或地址:板橋區民族路 130  巷 67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原公告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1.古蹟本體:放送所建築物本體、噴水池、及放送所旁倉庫(位於
                  都市計畫道路部分不列入本體範圍)。
                2.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號、65
                  8-2 地號、752 地號、75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號,
                  面積共 16,995 平方公尺;古蹟本體面積共計 1,322.49 平方公
                  尺。
          (二)修正後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1.古蹟本體:放送所建築物本體、噴水池、及放送所旁倉庫,古蹟
                  本體面積計 1,471  平方公尺。
                2.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 570-1、 570-5、 658、
                   658-2、 658-3、 752、 752-2、 752-3、752-4 地號,面積計
                   17,910 平方公尺。
          五、公告修正理由:板橋區民族段 658  與 658-3  地號所在位置,係與
              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所在之空間場域屬於同一區塊,考量
              保存維護與再利用的整體性,併同納入定著土地範圍。
          六、本府 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407952 號公告市定
              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之古蹟本體「放送所建築物本體、噴水池
              、及放送所旁倉庫(位於都市計畫道路部分不列入本體範圍)」、10
              5 年 5  月 4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775670 號公告市定古蹟台北
              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
              0-5 地號、658-2 地號、752 地號、752-2 地號、752-3 地號、752-
              4 地號,面積共 16.995 平方公尺;古蹟本體面積共計 1,322.49 平
              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407952  號公告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之古蹟本體「放送
  所建築物本體、噴水池、及放送所旁倉庫(位於都市計畫道路部分不列
  入本體範圍)」之部分,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775670  號公告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號、658-2 地號、752 地號、75
  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號,面積共 16.995 平方公尺;古蹟
  本體面積共計 1,322.49 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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