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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1104880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2 期 39-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8、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浮洲榮工修配廠房」歷史建築之位置或地址暨定著
土地

主    旨:修正本市歷史建築「浮洲榮工修配廠房」位置或地址暨定著土地。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111 年度第 1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浮洲榮工修配廠房。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之位置或地址:板橋區力行段 408  地號及板橋區力行段 4
                08-26 地號(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並俟拆遷
                重組後另案公告)。
          (二)修正後之位置或地址:
                1.A 棟:板橋區力行段 197、 197-1、 411、 715、741 地號。
                2.B 棟:板橋區力行段 408-47 地號。
                3.C 棟:板橋區力行段 1127 、1139  地號。
                4.D 棟:板橋區力行段 408-10 、1134  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原公告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四棟桁架建築(如後附圖之 A、 B、 C、D 四棟
                  )。
                2.地號及面積:板橋區力行段 408  地號,面積計 40,331.04  平
                  方公尺;板橋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面積計 8,663.77 平方公
                  尺(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並俟拆遷重組後
                  另案公告)。
          (二)修正後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四棟桁架建築,面積俟 C  棟桁架座落範圍土地
                  複丈成果確認後再行修正公告。
                2.地號及面積:
               (1)A 棟:板橋區力行段 197、 197-1、 411、 715、741 地號(
                    均為部分),面積為 370.45 平方公尺。
               (2)B 棟:板橋區 408-47 地號(部分),面積 164.81 平方公尺
                    。
               (3)C 棟:板橋區力行段 1127 、1139  地號(均為部分),面積
                    俟座落範圍土地複丈成果確認後再行修正公告。
               (4)D 棟:板橋區力行段 408-10 、1134  地號(均為部分),面
                    積 426.6  平方公尺。
          五、公告修正理由:依據 100  年 11 月 11 日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
              文化景觀審議會決議拆遷,108 年完成拆遷重組,為呈現歷史建築所
              在位置與範圍,依實際測量調整浮州榮工修配廠房座落土地,以屋簷
              邊線正投影至地面的範圍作為歷史建築之定著土地範圍予以公告。
          六、本府 100  年 12 月 20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01721766 號公告歷史建
              築浮洲榮工修配廠房之位置或地址「板橋區力行段 408  地號及板橋
              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
              並俟拆遷重組後另案公告)」、歷史建築本體「(如後附圖之 A、 B
              、 C、D 四棟)」、地號及面積「板橋區力行段 408  地號,面積計
              40,331.04 平方公尺;板橋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面積計 8,663.7
              7 平方公尺(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並俟拆遷重
              組後另案公告)」之部分廢止。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北府文資字第 1
  001721766 號公告,歷史建築浮洲榮工修配廠房之位置或地址「板橋區
  力行段 408  地號及板橋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B 棟原地保存,餘同
  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並俟拆遷重組後另案公告)」、歷史建築本體「
  (如後附圖之 A、 B、 C、D 四棟)」、地號及面積「板橋區力行段 4
  08  地號,面積計40,331.04 平方公尺;板橋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
  面積計 8,663.77 平方公尺(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
  ,並俟拆遷重組後另案公告)」之部分廢止。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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