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浮洲榮工修配廠房」歷史建築之位置或地址暨定著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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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本市歷史建築「浮洲榮工修配廠房」位置或地址暨定著土地。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111 年度第 1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浮洲榮工修配廠房。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之位置或地址:板橋區力行段 408 地號及板橋區力行段 4
08-26 地號(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並俟拆遷
重組後另案公告)。
(二)修正後之位置或地址:
1.A 棟:板橋區力行段 197、 197-1、 411、 715、741 地號。
2.B 棟:板橋區力行段 408-47 地號。
3.C 棟:板橋區力行段 1127 、1139 地號。
4.D 棟:板橋區力行段 408-10 、1134 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原公告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四棟桁架建築(如後附圖之 A、 B、 C、D 四棟
)。
2.地號及面積:板橋區力行段 408 地號,面積計 40,331.04 平
方公尺;板橋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面積計 8,663.77 平方公
尺(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並俟拆遷重組後
另案公告)。
(二)修正後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四棟桁架建築,面積俟 C 棟桁架座落範圍土地
複丈成果確認後再行修正公告。
2.地號及面積:
(1)A 棟:板橋區力行段 197、 197-1、 411、 715、741 地號(
均為部分),面積為 370.45 平方公尺。
(2)B 棟:板橋區 408-47 地號(部分),面積 164.81 平方公尺
。
(3)C 棟:板橋區力行段 1127 、1139 地號(均為部分),面積
俟座落範圍土地複丈成果確認後再行修正公告。
(4)D 棟:板橋區力行段 408-10 、1134 地號(均為部分),面
積 426.6 平方公尺。
五、公告修正理由:依據 100 年 11 月 11 日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
文化景觀審議會決議拆遷,108 年完成拆遷重組,為呈現歷史建築所
在位置與範圍,依實際測量調整浮州榮工修配廠房座落土地,以屋簷
邊線正投影至地面的範圍作為歷史建築之定著土地範圍予以公告。
六、本府 100 年 12 月 20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01721766 號公告歷史建
築浮洲榮工修配廠房之位置或地址「板橋區力行段 408 地號及板橋
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
並俟拆遷重組後另案公告)」、歷史建築本體「(如後附圖之 A、 B
、 C、D 四棟)」、地號及面積「板橋區力行段 408 地號,面積計
40,331.04 平方公尺;板橋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面積計 8,663.7
7 平方公尺(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並俟拆遷重
組後另案公告)」之部分廢止。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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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北府文資字第 1
001721766 號公告,歷史建築浮洲榮工修配廠房之位置或地址「板橋區
力行段 408 地號及板橋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B 棟原地保存,餘同
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並俟拆遷重組後另案公告)」、歷史建築本體「
(如後附圖之 A、 B、 C、D 四棟)」、地號及面積「板橋區力行段 4
08 地號,面積計40,331.04 平方公尺;板橋區力行段 408-26 地號,
面積計 8,663.77 平方公尺(B 棟原地保存,餘同意在原有基地內遷建
,並俟拆遷重組後另案公告)」之部分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