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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1100665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4 期 47-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歷史建築「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之部分本體暨定
著土地

主    旨:修正本市歷史建築「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部分本體暨定著土地。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110 年度第 10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之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號及未登
                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箏尖小段未登錄地。
          (二)修正後之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一段 141、 141-1、141-2 地號
                。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一)原公告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昭和橋、水池、步道、防空洞及公園。
                2.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
                  號及未登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尖小段未登錄地,面積 2,191
                  平方公尺。
          (二)修正後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昭和橋及防空洞,面積 163.76 平方公尺。
                2.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平溪區石底一段 141、 141-1、14
                  1-2 地號(皆為部分,為昭和橋前後 10 公尺、防空洞本體),
                  面積 205.76 平方公尺。
          五、公告修正理由:
          (一)依據 104  年 3  月「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之調查結果,公園、步道及水池因自然環境變遷已失原貌。
          (二)原公告定著土地地號因土地重測變更。
          六、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7  條第 2
              、3 款規定。
          七、本府 102  年 6  月 17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2010387 號公告歷史建
              築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之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
              52  地號及未登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箏尖小段未登錄地」、歷史建
              築本體「水池、步道及公園」、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平溪區石底
              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號及未登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尖小段未登
              錄地,面積 2,191  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北府文資字第 1
  022010387 號公告「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號及未登錄地
  、平溪區石底段石箏尖小段未登錄地」、歷史建築本體「水池、步道及
  公園」、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號
  及未登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尖小段未登錄地,面積 2,191  平方公
  尺」之部分,廢止。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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