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歷史建築「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之部分本體暨定
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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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本市歷史建築「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部分本體暨定著土地。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110 年度第 10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之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號及未登
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箏尖小段未登錄地。
(二)修正後之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一段 141、 141-1、141-2 地號
。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一)原公告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昭和橋、水池、步道、防空洞及公園。
2.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
號及未登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尖小段未登錄地,面積 2,191
平方公尺。
(二)修正後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昭和橋及防空洞,面積 163.76 平方公尺。
2.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平溪區石底一段 141、 141-1、14
1-2 地號(皆為部分,為昭和橋前後 10 公尺、防空洞本體),
面積 205.76 平方公尺。
五、公告修正理由:
(一)依據 104 年 3 月「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之調查結果,公園、步道及水池因自然環境變遷已失原貌。
(二)原公告定著土地地號因土地重測變更。
六、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7 條第 2
、3 款規定。
七、本府 102 年 6 月 17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2010387 號公告歷史建
築平溪公園頂歷史建築群之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
52 地號及未登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箏尖小段未登錄地」、歷史建
築本體「水池、步道及公園」、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平溪區石底
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號及未登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尖小段未登
錄地,面積 2,191 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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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北府文資字第 1
022010387 號公告「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號及未登錄地
、平溪區石底段石箏尖小段未登錄地」、歷史建築本體「水池、步道及
公園」、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 152 地號
及未登錄地、平溪區石底段石尖小段未登錄地,面積 2,191 平方公
尺」之部分,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