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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1022074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9 期 44-45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6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登錄新北市傳統工藝「細木作」並認定保存者

主    旨:公告本市登錄傳統工藝「細木作」並認定保存者李萬財。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細木作
          二、類別:傳統工藝
          三、型態:木作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細木作家具除了具備基本實際器用的功能,滿足
              民俗信仰與日常生活需求之外,透過榫卯結構之傳統木作技藝,以及
              雕刻、彩繪、鏍鈿等裝飾手法,再加上匠師結合傳統與創新的設計概
              念,呈現精緻家具之細木作工藝特色。
          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一)姓名:李萬財
          (二)出生年:1944  年
          (三)所在地(行政區):新北市新店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傳統細木作之工藝,源自古代傳統的美學理念與工法比例概念,
                  作品注重線條、結構及功能的結合,幾乎都以手工製作,融入家
                  具造型設計,並藉純熟的細木技藝落實,表現傳統與現代風格之
                  融合,展現古典優雅的器物美學。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基準「具有藝術價值」。
                2.跟隨先民的渡臺而傳入細木作工藝,匯集來自泉州、漳州與福州
                  的匠派,幾經時代的演變與融合,在北臺灣發展出獨樹一格的工
                  藝特色。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基準「具備時代或流派特色」。
                3.北臺灣聚落的發展成型,在工商繁榮、人文薈萃之下,提升傳統
                  形式細木作家具之樣態,作品設計吻合現代生活需求,表現現代
                  家具的特色,形成特殊的細木作工藝產業文化。符合《傳統工藝
                  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3  款基準「顯著反映族
                  群或地方之審美觀」。
                4.在與時俱進的趨勢之下,細木作工藝呈現結合傳統形式、現代人
                  體工學與造型設計美學,發展至今形成臺灣精緻家具的特色。符
                  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基準
                  「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二)認定理由:
                1.李萬財師承南投草屯葉錦基先生,學習泉州派木作技術,以傳統
                  榫卯技術為主,並加以融入現代設計理念,形成具備獨特風格的
                  傢俱工藝。出師後從業超過一甲子的歲月,期間除創作之成品參
                  展無數,屢獲國內外重要機構與私人典藏之外,又不斷地在職進
                  修、取得碩士學位,能具體將傳統細木作之學理與實踐結合。符
                  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款條件
                  「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
                  。
                2.李萬財積極推行細木作之技藝傳習,除了傳授其子之外,並有數
                  位弟子跟隨習藝超過十年以上,其中不乏任教於大學的教職人員
                  ,具備高度傳習能力與意願。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條件「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
                  願」。
                3.常以做好細木作職人的使命自期,不論是從業輩分、創作經歷、
                  和技藝成就等,都是新北地區首屆一指,為文化脈絡下之適當者
                  。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3  款
                  條件「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第 5  條。
                2.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至 4
                  款基準暨第 4  條第 1  至 3  款條件。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
              》第 14 與 58 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
              處分公告期滿次日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
              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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