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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10220503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9 期 43-44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6、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補充新北市傳統表演藝術「布袋戲」之登錄理由並增列認
定保存者

主    旨:公告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布袋戲」補充登錄理由並增列認定保存者許正宗
          。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布袋戲
          二、類別:傳統表演藝術
          三、型態:戲曲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布袋戲自清代中葉傳入臺灣後,與時俱進地吸收
              、結合臺灣在地不同傳統戲曲之表現方式,而有籠底戲、古冊戲、劍
              俠戲、金光戲、廣播與電視布袋戲等多種表演類型,廣受民間喜愛。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許正宗
          (二)出生(成立/立案日期):1951  年
          (三)所在地(行政區域):新北市新莊區
          六、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布袋戲又名掌中戲,清中葉自漳州、泉州及潮州等地傳入臺灣以
                  來,歷經兩百餘年的演變。布袋戲為一結合說書、操偶、音樂、
                  戲劇、雕刻、彩繪、刺繡的綜合藝術,更透過演師唸白與操演戲
                  偶的身段動作,搭配後場音樂,營造宛然若生的戲劇張力,已成
                  為最具臺灣本土代表性的藝術文化之一。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
                  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基準「具有藝術價值
                  」。
                2.布袋戲在臺灣歷經「潮調」、「南管」、「北管」、「日治皇民
                  劇」、「內台」、「外江」、「歌仔」、「客家」、「金光」及
                  「電視」等表演風格與類型,見證臺灣社會的發展與變遷。符合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基
                  準「具備時代或流派特色」。
          (二)認定理由:
                1.許正宗出身新莊老街的小西園家族系統,襲自父親許欽、叔叔許
                  王之編演技藝,繼承父親新西園劇團擔任主演迄今。口白流暢、
                  掌技非凡,融合多年舞台經驗與心得,不斷研發道具與武打招式
                  ,讓傳統布袋戲出色奪目,展現新西園陽剛武戲之特殊風格,屬
                  於北部布袋戲著名代表演師。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款條件「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
                  項目之知識、技藝與文化表演形式,並具代表性」。
                2.許正宗自 1980 年代開始協助小西園許王老師、亦宛然陳錫煌老
                  師,教學指導全臺無數年輕藝生,具備傳承能力與熱忱。符合《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條件
                  「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3.身為「新西園」演師,習得「小西園」流派之傑出技藝,以家族
                  傳統劍俠劇目表演為特色,擅長北部布袋戲小偶武戲操演技藝風
                  格,是北部傳統布袋戲重要的媒合者與橋接者。符合《傳統表演
                  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3  款條件「在文化
                  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第 5  條。
                2.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至 2  款暨第 4  條第 1  至 3  款。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 56 條規定,如相對人
              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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