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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924596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3 期 54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5、9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登錄「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為新北市文化資產保存技
術,並認定保存者

主    旨:公告登錄「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認定葉
          竑毅為保存者。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6 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7 條。
公告事項:一、保存技術名稱: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
          二、登錄類別: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三、分類: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新北市目前已登錄有形文化資產之古物含紙質文
              物。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為保存修復該項文化資產不可或缺之傳統
              技術,概括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
              術及知識,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歷史。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葉竑毅。
          (二)所在地(行政區):新北市樹林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係有形文化資產紙質文物之保存
                、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並具有一定專業性與知
                識,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登錄基準。
          (二)認定理由:
                1.葉竑毅自高中啟蒙於劉永壽老師,後進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跟隨
                  書畫裱褙師林勝伴老師學習古代書畫等紙質文物保存維護。另進
                  修取得文化資產維護碩士學位,曾發表相關學術研究成果,充分
                  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與執行程序,符合《文化資產保
                  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認定條件。
                2.葉竑毅設立采文堂工作室,接受民間收藏家委託之古書畫修復工
                  作,具備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符合《文化資產
                  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認定條件。
                3.葉竑毅累積多年實務裝裱與修復經驗,對於書畫裝裱暨古畫修復
                  的工序、工法及工料有清楚掌握,具備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
                  及輔導能力,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
                  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認定條件。
          (三)登錄及認定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6 條第 1  項。
                2.《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登錄基準暨第 4  條第 1  項第 1、 2、3 款之保存
                  者認定條件。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 56 條規定,如相對人
              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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