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3 期 54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登錄「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為新北市文化資產保存技 術,並認定保存者
主 旨:公告登錄「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認定葉 竑毅為保存者。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6 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7 條。 公告事項:一、保存技術名稱: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 二、登錄類別: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三、分類: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新北市目前已登錄有形文化資產之古物含紙質文 物。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為保存修復該項文化資產不可或缺之傳統 技術,概括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 術及知識,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歷史。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葉竑毅。 (二)所在地(行政區):新北市樹林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紙質文物保存維護技術係有形文化資產紙質文物之保存 、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並具有一定專業性與知 識,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登錄基準。 (二)認定理由: 1.葉竑毅自高中啟蒙於劉永壽老師,後進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跟隨 書畫裱褙師林勝伴老師學習古代書畫等紙質文物保存維護。另進 修取得文化資產維護碩士學位,曾發表相關學術研究成果,充分 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與執行程序,符合《文化資產保 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認定條件。 2.葉竑毅設立采文堂工作室,接受民間收藏家委託之古書畫修復工 作,具備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符合《文化資產 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認定條件。 3.葉竑毅累積多年實務裝裱與修復經驗,對於書畫裝裱暨古畫修復 的工序、工法及工料有清楚掌握,具備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 及輔導能力,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 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認定條件。 (三)登錄及認定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6 條第 1 項。 2.《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登錄基準暨第 4 條第 1 項第 1、 2、3 款之保存 者認定條件。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 56 條規定,如相對人 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