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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909685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13 期 41-42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歷史建築「汐止水道布設記碑」位置或地址、定著土
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主    旨:修正公告歷史建築「汐止水道布設記碑」位置或地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
          號及面積。 
依    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修正理由:原公告位置或地址、歷史建築本體面積、歷史建築所定著
              土地範圍之面積為誤植,應予修正。
          二、修正內容: 
          (一)位置或地址:白雲淨水場上游 200  公尺處。
          (二)歷史建築本體:「水道布設記碑」所附著石塊本體,面積計 23 平
                方公尺。
          (三)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新北市汐止區未登錄地號土地,面積
                計 837  平方公尺。
          三、本府 108  年 12 月 18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82328482 號公告登錄
              歷史建築汐止水道布設記碑「位置或地址:汐止區白雲自來水廠取水
              口附近」、「歷史建築本體:『水道布設記碑』所附著石塊本體,面
              積計 24 平方公尺」、「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新北市汐止區
              未登錄地號土地,面積計 815  平方公尺。」之 3  部分廢止。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82328482  號公告,修正。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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