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13 期 41-42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歷史建築「汐止水道布設記碑」位置或地址、定著土 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主 旨:修正公告歷史建築「汐止水道布設記碑」位置或地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 號及面積。 依 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修正理由:原公告位置或地址、歷史建築本體面積、歷史建築所定著 土地範圍之面積為誤植,應予修正。 二、修正內容: (一)位置或地址:白雲淨水場上游 200 公尺處。 (二)歷史建築本體:「水道布設記碑」所附著石塊本體,面積計 23 平 方公尺。 (三)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新北市汐止區未登錄地號土地,面積 計 837 平方公尺。 三、本府 108 年 12 月 18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82328482 號公告登錄 歷史建築汐止水道布設記碑「位置或地址:汐止區白雲自來水廠取水 口附近」、「歷史建築本體:『水道布設記碑』所附著石塊本體,面 積計 24 平方公尺」、「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新北市汐止區 未登錄地號土地,面積計 815 平方公尺。」之 3 部分廢止。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82328482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