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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8182023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3 期 41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6、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民俗「土城大墓公中元祭典」保存者名稱為「財團法
人新北市神明會義塚大墓公」

主    旨:公告變更民俗「土城大墓公中元祭典」保存者名稱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神
          明會義塚大墓公」。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5、 6、
           7、12  條規定與 108  年第 1  次新北市政府民俗暨傳統知識與實踐審
          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土城大墓公中元祭典
          二、登錄類別:民俗
          三、登錄型態:儀式、祭典、節慶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財團法人新北市神明會義塚大墓公
          (二)所在地:新北市土城區
          五、變更認定保存者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變更認定保存者理由:原保存者「財團法人新北市神明會義塚大墓
                公基金會」107 年 7  月 20 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人登記「財
                團法人新北市神明會義塚大墓公」,並於 107  年 8  月 2  日獲
                本府同意許可該財團法人組織章程。為行政程序完備,108 年 2
                月 22 日提報申請變更保存者名稱,經本府 108  年 6  月 12 日
                訪查,該財團法人已正式成立,保存者仍是原來的組織,爰依實際
                現況變更保存者名稱,並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各款條件規定。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
                2.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5、 6、 7、12  條。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
              、56  及 58 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
              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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