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3 期 41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民俗「土城大墓公中元祭典」保存者名稱為「財團法 人新北市神明會義塚大墓公」
主 旨:公告變更民俗「土城大墓公中元祭典」保存者名稱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神 明會義塚大墓公」。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5、 6、 7、12 條規定與 108 年第 1 次新北市政府民俗暨傳統知識與實踐審 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土城大墓公中元祭典 二、登錄類別:民俗 三、登錄型態:儀式、祭典、節慶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財團法人新北市神明會義塚大墓公 (二)所在地:新北市土城區 五、變更認定保存者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變更認定保存者理由:原保存者「財團法人新北市神明會義塚大墓 公基金會」107 年 7 月 20 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人登記「財 團法人新北市神明會義塚大墓公」,並於 107 年 8 月 2 日獲 本府同意許可該財團法人組織章程。為行政程序完備,108 年 2 月 22 日提報申請變更保存者名稱,經本府 108 年 6 月 12 日 訪查,該財團法人已正式成立,保存者仍是原來的組織,爰依實際 現況變更保存者名稱,並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各款條件規定。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 2.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5、 6、 7、12 條。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 、56 及 58 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 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