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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805561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3 期 49-51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8、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登錄「金山朱銘美術館」為新北市紀念建築

主    旨:公告「金山朱銘美術館」登錄為本市紀念建築。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金山朱銘美術館。
          二、種類:博物館。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金山區西勢湖 2  號。
          四、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紀念建築本體:本館(1,055 平方公尺)、服務中心(2,087 平方
                公尺)、第一展覽室(2,489 平方公尺)、連通廊道(204 平方公
                尺),面積計:5,835 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半嶺子小段 4-1
                1 (部分)、 9-1、11(部分)、12-3、12-4、12-5、12-6、13-4
                、13-5、13-6、13-7、14-5、 111(部分)、 111-1、 111-6(部
                分)、 112、 112-1(部分)、 112-2、 112-3、 113-1(部分)
                、 113-3(部分)、 113-5、 113-6(部分)、 113-7、113-10、
                113-12(部分)、113-13、113-14、113-15、113-18、113-27、11
                3-29、113-30(部分)、113-32(部分)、9020(未登記)(部分
                )地號;中角段西勢湖小段 219(部分)、 220(部分)、 220-1
                、 221、 221-1(部分)、 221-3、 221-4(部分)、 221-5(部
                分)、 222(部分)、 222-1(部分)、 224(部分)地號,面積
                計 14,503 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朱銘美術館園區由朱銘先生規劃,順應地形、地貌取得協調效果
                  ,其以雕塑藝術的手法,融入本館、展覽廳及入口中心之設計,
                  型塑參觀、教育與創作的特殊連結,並與自然環境、景觀相結合
                  。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登錄基準。
                2.朱銘先生為現代臺灣最重要的雕塑藝術家之一,自傳統木雕開始
                  ,再進入現代雕刻,並受到楊英風先生影響,融合東西文化精神
                  。他的作品受國內外肯定,其藝術地位深受推崇。符合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2  項之登錄基準
                  。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條第 2  項之登錄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81645961  號公告「金山朱銘美術館」所定著土地之面積及地號部分
  ,廢止。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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