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6870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622711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13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糊紙工藝」登錄為新北市傳統工藝
主    旨:公告登錄「糊紙工藝」為本市傳統工藝。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5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糊紙工藝
          二、型態:糊紙
          三、項目摘要說明:辜照雄自父親辜遠藤學習初步的糊紙技術,續追隨師
              祖陳財精進學習糊紙厝技藝。1990  年代後長期於本市新莊區協成糊
              紙店與臺中市清水區三塊厝糊紙世家協助製作紙偶,並與張徐沛長期
              配合。擅長醮典、藝閣使用之紙偶工藝,靈動輕巧,充分呈現臺灣民
              俗文化脈絡,為新北市所轄少見資歷豐富、成就俱佳之糊紙藝師。
          四、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一)姓名(團體名):辜照雄
          (二)別名(團體簡稱):雄仔司
          (三)出生年(成立/ 立案日期):1942  年
          (四)所在地:深坑區
          (五)聯絡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二段 416  巷 1  弄 16 號 2  樓
          (六)連絡電話:(02)2993-4990
          五、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辜照雄所糊製的紙偶與獸類,用色大膽,喜歡對比的感覺,再加
                  上因皺摺而產生的光影,更具飄動感,尤能掌握人獸神韻,具有
                  藝術價值。
                2.辜照雄向父親辜遠藤學習簡單的糊紙技術,續追隨師祖陳財學習
                  精進糊紙厝技藝,後期又與張徐沛藝師長期配合,在新莊一地展
                  現地區性的糊紙工藝特色。作品具時代或流派特色,並顯著反映
                  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
                3.1990  年代以後長期在新北市新莊區協成糊紙店和臺中市清水區
                  三塊厝糊紙世家協助製作紙偶,作品分佈區域以中北部為多,其
                  純熟的技藝充分展現臺灣本地民間生活文化特色,且作品能與民
                  間信仰生活當中的祀典法會、生命禮俗緊密結合,顯著反映族群
                  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二)認定理由:
                1.辜照雄從事糊紙工作數十年,具有多年的執業經歷,熟知並能正
                  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留下豐富的作
                  品與紀錄,值得傳承與保存。
                2.辜照雄年逾七十,雖曾中風,現仍在新莊協成糊紙店承接外界所
                  委託製作,訪視時演示紙偶製作技藝相當精巧,應可勝任傳習工
                  作,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3.辜照雄擅長醮典、藝閣使用之紙偶工藝,靈動輕巧,頗能呈現臺
                  灣民俗文化脈絡,為新北市所轄少見資歷較深、成就俱佳之糊紙
                  藝師,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
                2.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
              062271158 號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8 條規定,如相對人或
              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轉送訴願管理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