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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619363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2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6.10.14  日前應自行移除位於指定考古遺址-「狗蹄
山考古遺址」之占用物
主    旨:本區為本市指定考古遺址-「狗蹄山考古遺址」,依法禁止於此濫墾、濫
          建,請於 106  年 10 月 14 日前,自行移除占用物,特此公告。
依    據:一、文法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
          二、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新北市樹林區備內段 1122、1123、1124、1125、1126、1127 地號係
              屬公有市定考古遺址-「狗蹄山考古遺址」範圍,濫墾、濫建、私挖
              蓄水池危及考古遺址保存,已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規定,可
              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弊 50 萬元以上 2
              ,0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任何人未經許可於公有土地私自農墾或做其他任何使用,於該地濫墾
              、濫建,已涉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竊佔罪之刑責,可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三、即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14 日前,請自行移除非法占用物並回復原
              貌,屆期如未移除將視作無主物逕行移除,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四、特此公告,如有疑義,請速洽新北市文化局 2960-3456  分機 4549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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