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6531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605316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夏字第 1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1、4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土地公山遺址」之文化資產類別及其所定著土地之
範圍
主    旨:公告變更本市市定「土地公山遺址」文化資產類別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6、111  條暨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本府 96 年 10 月 22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60010056 號公告土地公山
              遺址指定為本縣縣定遺址。
          二、變更理由: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105 年 7  月 12 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前公告之遺址,其屬應歸類為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自本法
                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
                序。
          (二)原公告範圍因地號分割增加,面積不變。
          三、變更內容:
          (一)名稱:土地公山考古遺址。
          (二)類別:考古遺址。
          (三)位置或地址:北市土城區員仁段 384、385、392、395、400、408
                、409、416、417、418、699、700、764、764-1、764-2、764-3、
                765、765-2、766、767、767-1、768、769、770、771、774、774-
                1、774-2、774-3 地號。
          (四)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土城區員仁段 384、385
                、392、395、400、408、409、416、417、418、699、700、764、7
                64-1、764-2、764-3、765、765-2、766、767、767-1、768、769
                、770、771、774、774-1、774-2、774-3  地號,33,397.96 平方
                公尺。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及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
              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