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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11112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秋字第 1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補充公告市定古蹟「碧潭吊橋」定著土地範圍
主    旨:本市市定古蹟「碧潭吊橋」定著土地範圍補充公告。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補充公告定著土地範圍:新店區碧潭段 144-1、145、147、148、155
              -1、156-1、158-1、159-1、160-1、162-1、162-2  地號。
          二、補充公告理由:                                
          (一)原 102  年 8  月 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2377603 號公告指定為
                市定古蹟。
          (二)104 年 4  月 8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0585869 號公告變更定著
                土地範圍,104 年 7  月 7  日依地籍分割結果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250503  號公告變更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
          (三)本府 104  年 4  月 8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0585869 號公告之
                定著土地:新店區碧潭段 144、145、147、148、155、156、158、
                159、160、162 地號經法院判決撤銷。
          (四)本府再次辦理文化資產審議,經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
                審議委員會專案小組於 105  年 6  月 3  日現勘與審議,105 年
                6 月 4  日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確認
                :本府文化局委託中國科技大學辦理「市定古蹟碧潭吊橋修復或再
                利用計畫」,研究報告採土壤力學破壞理論及現地鑽探實驗報告,
                分析錨墩座之主動、被動土壓區。由研究結果顯示,錨墩座外緣面
                橋側(被動土壓區)保存範圍至少應有 10 公尺,外緣左右兩側(
                主動土壓區)保存範圍至少 3  公尺,錨墩座外緣後側則建議保存
                範圍依安全風險性高低可為 3  至 10 公尺。經審議委員綜合決議
                ,考量錨墩座之最高安全性,保存範圍定為錨墩座外緣前後各 10
                公尺,外緣左右各 3  公尺,屬碧潭吊橋保存必要且不可分割之範
                圍。
          三、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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