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秋字第 1 期 34 頁
新北市政府補充公告市定古蹟「碧潭吊橋」定著土地範圍
主 旨:本市市定古蹟「碧潭吊橋」定著土地範圍補充公告。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補充公告定著土地範圍:新店區碧潭段 144-1、145、147、148、155 -1、156-1、158-1、159-1、160-1、162-1、162-2 地號。 二、補充公告理由: (一)原 102 年 8 月 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2377603 號公告指定為 市定古蹟。 (二)104 年 4 月 8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0585869 號公告變更定著 土地範圍,104 年 7 月 7 日依地籍分割結果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250503 號公告變更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 (三)本府 104 年 4 月 8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0585869 號公告之 定著土地:新店區碧潭段 144、145、147、148、155、156、158、 159、160、162 地號經法院判決撤銷。 (四)本府再次辦理文化資產審議,經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 審議委員會專案小組於 105 年 6 月 3 日現勘與審議,105 年 6 月 4 日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確認 :本府文化局委託中國科技大學辦理「市定古蹟碧潭吊橋修復或再 利用計畫」,研究報告採土壤力學破壞理論及現地鑽探實驗報告, 分析錨墩座之主動、被動土壓區。由研究結果顯示,錨墩座外緣面 橋側(被動土壓區)保存範圍至少應有 10 公尺,外緣左右兩側( 主動土壓區)保存範圍至少 3 公尺,錨墩座外緣後側則建議保存 範圍依安全風險性高低可為 3 至 10 公尺。經審議委員綜合決議 ,考量錨墩座之最高安全性,保存範圍定為錨墩座外緣前後各 10 公尺,外緣左右各 3 公尺,屬碧潭吊橋保存必要且不可分割之範 圍。 三、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