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4716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8501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8 期 24-25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暨其所定
著土地範圍之變更理由
主    旨:修正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
          土地範圍之變更理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 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
              1397352 號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
              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二、修正理由:依實際情況補充說明變更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
              理由。
          三、修正內容:原公告變更理由:古蹟所在地為山區且範圍遼闊,管理維
              護不易,故變更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以符實際;修正後變
              更理由:依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敘明古蹟本體之
              明確位置,並經會議決議明定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以符實際。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