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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775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7 期 40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古蹟本體面積
主    旨: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古蹟本體面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105 年 1  月 21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10041
              1 號公告變更本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所定著土地地
              號與面積。
          二、變更理由:原公告之古蹟本體定著土地面積未扣除計畫道路部分。
          三、變更內容:
          (一)原公告變更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號、658-2 地號、752 地號、75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號;古蹟本體面積共計 1,345.39 平方公尺。
          (二)變更後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號
                、658-2 地號、752 地號、75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號
                ,面積共 16,995 平方公尺;古蹟本體面積共計 1,322.49 平方公
                尺。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111423994  號公告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號、658-2 地號、752 地號、75
  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號,面積共 16.995 平方公尺;古蹟
  本體面積共計 1,322.49 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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