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古蹟本體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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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古蹟本體面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105 年 1 月 21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10041
1 號公告變更本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所定著土地地
號與面積。
二、變更理由:原公告之古蹟本體定著土地面積未扣除計畫道路部分。
三、變更內容:
(一)原公告變更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號、658-2 地號、752 地號、75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號;古蹟本體面積共計 1,345.39 平方公尺。
(二)變更後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號
、658-2 地號、752 地號、75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號
,面積共 16,995 平方公尺;古蹟本體面積共計 1,322.49 平方公
尺。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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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111423994 號公告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號、658-2 地號、752 地號、75
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號,面積共 16.995 平方公尺;古蹟
本體面積共計 1,322.49 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