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蘆洲保和宮」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蘆洲保和宮」。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蘆洲區成功路 182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宮廟中央三開間包括兩廊、三川殿與正殿(不含左右護
龍),建物使用面積 306.8 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 443 地號,面積 1,964.3
2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保和宮創建於 1910 年,源自乾隆年間同安兌山李氏家族的保生
大帝信仰,以七角頭輪流祭祀方式之家廟,已成為蘆洲重要信仰
中心,顯示李家與蘆洲發展淵源。
2、保和宮中央三開間三川殿、兩廊與正殿仍保存百年原貌,建築物
營造採對場作,其架構、石作、木作、剪黏、彩繪皆具傳統寺廟
之特色及建築流派之意義。
3、宮廟保留珍貴文物,包括石碑、匾額、楹聯等,多出於地方仕紳
、聞人、書法家,具歷史文化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3、4、6 款。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
法第 1、14、56 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
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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