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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3829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11 期 71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14、56、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蘆洲保和宮」為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蘆洲保和宮」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蘆洲保和宮」。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蘆洲區成功路 182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宮廟中央三開間包括兩廊、三川殿與正殿(不含左右護
                龍),建物使用面積 306.8  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 443  地號,面積 1,964.3
                2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保和宮創建於 1910 年,源自乾隆年間同安兌山李氏家族的保生
                  大帝信仰,以七角頭輪流祭祀方式之家廟,已成為蘆洲重要信仰
                  中心,顯示李家與蘆洲發展淵源。
               2、保和宮中央三開間三川殿、兩廊與正殿仍保存百年原貌,建築物
                  營造採對場作,其架構、石作、木作、剪黏、彩繪皆具傳統寺廟
                  之特色及建築流派之意義。
               3、宮廟保留珍貴文物,包括石碑、匾額、楹聯等,多出於地方仕紳
                  、聞人、書法家,具歷史文化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3、4、6  款。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
              法第 1、14、56  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
              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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