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11 期 70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泰山李石樵故居」為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泰山李石樵故居」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泰山李石樵故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民生路 166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本體、前埕、圍牆,面積共 778 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 734 地號、734-2 地號,面積共 2,823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李石樵先生(1908-1995) 為臺灣藝術史上非常重要的畫家,作 育英才無數,對臺灣畫界影響深遠,本宅為其故居。 2、「懋德居」約建於 20 世紀初年,為臺北近郊品質極高的古宅第 。周圍有完整的圍牆環繞,排水系統設計優良,左外側仍有竹圍 圍界,為單院加左右護龍空間。建築尚留古風貌。 3、大廳內神龕尚存,雕刻精美,屋身高大顯現氣派,磚牆石材體從 砌磚、磚雕與韃角、屋脊與水車堵的泥塑、交趾陶、窗額與匾額 題詞等作工細緻,深具建築藝術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款評定基準。 六、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72162036 號公告,指定市定古蹟「泰山李石樵故居」定著土地範圍 之面積及地號部分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