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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3753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11 期 70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泰山李石樵故居」為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泰山李石樵故居」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泰山李石樵故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民生路 166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本體、前埕、圍牆,面積共 778  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 734  地號、734-2
                地號,面積共 2,823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李石樵先生(1908-1995) 為臺灣藝術史上非常重要的畫家,作
                  育英才無數,對臺灣畫界影響深遠,本宅為其故居。
               2、「懋德居」約建於 20 世紀初年,為臺北近郊品質極高的古宅第
                  。周圍有完整的圍牆環繞,排水系統設計優良,左外側仍有竹圍
                  圍界,為單院加左右護龍空間。建築尚留古風貌。
               3、大廳內神龕尚存,雕刻精美,屋身高大顯現氣派,磚牆石材體從
                  砌磚、磚雕與韃角、屋脊與水車堵的泥塑、交趾陶、窗額與匾額
                  題詞等作工細緻,深具建築藝術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款評定基準。
          六、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72162036  號公告,指定市定古蹟「泰山李石樵故居」定著土地範圍
  之面積及地號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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