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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1004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5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所定著土地地號與面積
主    旨: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所定著土地地號與面積
          。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104 年度
          第 5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新北市政府 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
              第 1041407952 號公告指定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為市定古蹟。
          二、變更理由:將放送所圍牆內原未公告之地號一併納入,以茲完整,並
              補充敘明古蹟本體定著土地面積。
          三、變更內容:
          (一)原公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752  地號、752-4 地號
                。
          (二)變更後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
                號、658-2 地號、752 地號、75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
                號;古蹟本體定著土地面積共計 1,345.39 平方公尺。
          四、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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