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9 期 39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市定古蹟「板橋浮洲劉氏古厝」之地址
主 旨:本市市定古蹟「板橋浮洲劉氏古厝」地址更正公告。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板橋浮洲劉氏古厝。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13、15 號。 (二)更正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38 巷 156 弄 13、15 號 。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包含豬舍)、竹林。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僑中段 683、684、685、686、677-4、68 2 (距離豬舍 10 公尺為範圍)、687 (距離豬舍 10 公尺為範圍 )、677-3 (距離豬舍 10 公尺為範圍)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劉氏古厝為板橋都會區早期農業歷史的見證,對板橋與新北市發 展歷史具有重大社會影響。 2、劉氏古厝建築為三合院,興建於日據時期,保存傳統民宅之空間 形式,體現當時之生活形貌,乃現今板橋地區少見的古老農家建 築,且兼具客家傳統民宅特色。 3、古厝中保留之傳統家具、農具及爐灶尚稱完善,深具文化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5 、6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4 年 8 月 19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556703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