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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440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7 期 45-46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板橋浮洲劉氏古厝」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板橋浮洲劉氏古厝」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板橋浮洲劉氏古厝。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13、15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包含豬舍)、竹林。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僑中段 683、684、685、686、677-4、68
                2 (距離豬舍 10 公尺為範圍)、687 (距離豬舍 10 公尺為範圍
                )、677-3 (距離豬舍 10 公尺為範圍)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劉氏古厝為板橋都會區早期農業歷史的見證,對板橋與新北市發
                  展歷史具有重大社會影響。
               2、劉氏古厝建築為三合院,興建於日據時期,保存傳統民宅之空間
                  形式,體現當時之生活形貌,乃現今板橋地區少見的古老農家建
                  築,且兼具客家傳統民宅特色。
               3、古厝中保留之傳統家具、農具及爐灶尚稱完善,深具文化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5
                、6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440130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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