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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4079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7 期 44-45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
          二、種類:衙署。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 130  巷 67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放送所建築物本體、噴水池、及放送所旁倉庫(位於都
                市計畫道路部份不列入本體範圍)。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752  地號、752-4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本建築是日據時期五大廣播設施之一,強化台北放送局之無線電
                  波遠送至民雄,達成全臺廣播之功能。戰後本建物從日據「無線
                  電放送局」,演變為「中廣板橋發射站」,具廣播史價值。
               2、建築完工於 1930 年,為日據時期著名的建築設計者台灣總督府
                  技師栗山俊一所督造。立面設計強調水平線條與弧線形式,為臺
                  灣日據後期現代主義風格,目前大致保持完整,具建築史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4、5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407952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111423994  號公告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之古蹟本體「放送
  所建築物本體、噴水池、及放送所旁倉庫(位於都市計畫道路部分不列
  入本體範圍)」之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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