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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3973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7 期 43-44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暨其所定
著土地範圍
主    旨: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
          範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 92 年 8  月 13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20006
              101 號公告指定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為縣定古蹟。
          二、更正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 93 年 8  月 30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300
              07743 號更正所在地位置公告。
          三、變更理由:古蹟所在地為山區且範圍遼闊,管理維護不易,故變更古
              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以符實際。
          四、變更內容:
          (一)原公告古蹟本體:暫定「防蕃碑」、「隘寮」、「古井」、「隘勇
                線壕溝」、「隘勇線古道」;變更後古蹟本體:防蕃碑、隘寮、古
                井、隘勇線壕溝。
          (二)變更公告定著土地範圍:新店市平廣段 8-69 地號、三峽鎮大寮段
                75-8  地號;變更後土地範圍:新店區平廣段 8-69 地號、三峽區
                大寮段 75-8 地號(以古蹟本體擴及週邊 1  公尺範圍為界)。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397352
              號。
          六、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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