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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00020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3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照文化資產保存以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規定,公告指
定「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為本新北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瑞芳區金光路 38、38-1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物本體及其周邊庭院。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瑞芳區金瓜石段 51、2-121  地號及未登
                錄地(詳後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為日據時期金瓜石山事務所歷任所長宿舍。
               2、其中三毛菊次郎於 1936 年擔任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任內資
                  助金瓜石公學校校舍興建,地方人士感念其貢獻,通稱此宿舍為
                  「三毛菊次郎宅」,簡稱「三毛宅」。
               3、建物為木構造日式宿舍,結構及室內空間仍相當完整,並保有前
                  庭後院,與黃金博物館園區內之四連棟宿舍形成系列日式建築群
                  風貌。
               4、本建物見證金瓜石的業發展,為地方重要文化資產。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4、5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4 年 1  月 14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40002059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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