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3 期 23 頁
新北市政府依照文化資產保存以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規定,公告指 定「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為本新北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瑞芳區金光路 38、38-1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物本體及其周邊庭院。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瑞芳區金瓜石段 51、2-121 地號及未登 錄地(詳後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為日據時期金瓜石山事務所歷任所長宿舍。 2、其中三毛菊次郎於 1936 年擔任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任內資 助金瓜石公學校校舍興建,地方人士感念其貢獻,通稱此宿舍為 「三毛菊次郎宅」,簡稱「三毛宅」。 3、建物為木構造日式宿舍,結構及室內空間仍相當完整,並保有前 庭後院,與黃金博物館園區內之四連棟宿舍形成系列日式建築群 風貌。 4、本建物見證金瓜石的業發展,為地方重要文化資產。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4、5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4 年 1 月 14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40002059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