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冬字第 3 期 8 頁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7 年 10 月版)」
主 旨: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7 年 10 月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範本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 年 7 月 24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107 年 3 月 31 日修正之各類「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 分工表」: 1.增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2.增訂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 約約定繼續履約。 3.修正「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表(有、無委託專案管理,計 4 表)之各履約項目之依據、權 責,並增列各表之工程施工階段第 18 項「擬定趕工計畫」。 (二)配合審計處檢討及本府訂定或推動之相關事項: 1.增訂建築資訊建模(BIM) 之技術之乙方工作事項,並由甲方依 個案特性自行訂定補充條文後納為契約附件。 2.乙方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時,依契約檢討與本國勞工人力成本價 差金額之方式,修正由甲方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預為載明扣回金 額。 3.共同投標成員依旨揭範本第 14 條第 11 款約定提出連帶保證廠 商者,如遇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時,究 應依約洽連帶保證廠商抑或依共同投標協議另覓之繼受廠商接續 完成,法令及主管機關釋例乏有明文規定,實務上易滋生爭議, 爰增訂相關附註,俾減少履約爭議。 (三)餘配合本次修正內容,調整款次,並依法令或規定等酌作相關文字 修正。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自即日起可於本府採購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貴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旨揭範本以利適用, 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時,再行下載當時適用之範本,以免誤用過時之版 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除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外)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