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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7313097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冬字第 3 期 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7 年 10 月版)」
主    旨: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7 年 10 月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範本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  年 7  月 24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107 年 3  月 31 日修正之各類「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
                分工表」:
                1.增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2.增訂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
                  約約定繼續履約。
                3.修正「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表(有、無委託專案管理,計 4  表)之各履約項目之依據、權
                  責,並增列各表之工程施工階段第 18 項「擬定趕工計畫」。
          (二)配合審計處檢討及本府訂定或推動之相關事項:
                1.增訂建築資訊建模(BIM) 之技術之乙方工作事項,並由甲方依
                  個案特性自行訂定補充條文後納為契約附件。
                2.乙方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時,依契約檢討與本國勞工人力成本價
                  差金額之方式,修正由甲方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預為載明扣回金
                  額。
                3.共同投標成員依旨揭範本第 14 條第 11 款約定提出連帶保證廠
                  商者,如遇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時,究
                  應依約洽連帶保證廠商抑或依共同投標協議另覓之繼受廠商接續
                  完成,法令及主管機關釋例乏有明文規定,實務上易滋生爭議,
                  爰增訂相關附註,俾減少履約爭議。
          (三)餘配合本次修正內容,調整款次,並依法令或規定等酌作相關文字
                修正。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自即日起可於本府採購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貴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旨揭範本以利適用,
              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時,再行下載當時適用之範本,以免誤用過時之版
              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除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外)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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