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055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3236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12 期 6-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各式投標須知範本(106 年 11 月第 1  版)
主    旨:修訂本府訂頒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106 年 11 月第 1  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次修正摘要如下:
          (一)參照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部分規定修正如下:
                1.增訂巨額採購案件機關已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之文字。
                2.增訂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
                  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
                  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條款。
                3.配合行政院 104  年 11 月 5  日院授工技字第 10400355700 
                  號令廢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修
                  正 PCCES  相關規定及刪除 PCCES  專用之價格文件審查表。
                4.配合「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自 105  年 7  月 29 日
                  停止適用,修正引用之法條文字內容。
                5.修正法務部廉政署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傳真檢舉專線及檢舉
                  信箱。
                6.於標單增訂附記文字,避免標價不一致時衍生認定疑義。
          (二)近期工程會相關函釋修正該須知範本相關規定:依據工程會 105 
                年 7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10500239540  號函,「機關異質採購
                最低標作業須知」自 105  年 7  月 29 日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
                範本名稱。
          (三)考量本市採購特定、實際需要修正:
                1.於共同投標專用範本新增「本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
                  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條款。
                2.酌修價格文件審查表第 2  及第 5  項次之文字,避免衍生審標
                  疑義。
                3.於外標封新增「中華民國境內地址:□同上□(請詳細填寫,以
                  便未來聯絡之用)」欄位,以符實需。
                4.參照工程會「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修正附註 1  後段文字及
                  刪除附註 4  文字,避免衍生審標疑義。
                5.配合「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於 106  年 5  月 22 日修
                  正施行,並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修正資格文件審查表第 3  及第 4  項次內
                  容。
                6.修正「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第 5  項次內容,使
                  其與資格文件審查表規定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期限一致。
                  另酌修其他項次之文字。
          二、本次修正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及修正對照表,可於即日起至本府採購
              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投標須知範本後再行
              利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有需利用投標
              須知範本時,再行下載範本電子檔案,以免誤用過時之版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