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12 期 6-7 頁
新北市政府修正各式投標須知範本(106 年 11 月第 1 版)
主 旨:修訂本府訂頒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106 年 11 月第 1 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次修正摘要如下: (一)參照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部分規定修正如下: 1.增訂巨額採購案件機關已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之文字。 2.增訂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 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 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條款。 3.配合行政院 104 年 11 月 5 日院授工技字第 10400355700 號令廢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修 正 PCCES 相關規定及刪除 PCCES 專用之價格文件審查表。 4.配合「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自 105 年 7 月 29 日 停止適用,修正引用之法條文字內容。 5.修正法務部廉政署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傳真檢舉專線及檢舉 信箱。 6.於標單增訂附記文字,避免標價不一致時衍生認定疑義。 (二)近期工程會相關函釋修正該須知範本相關規定:依據工程會 105 年 7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10500239540 號函,「機關異質採購 最低標作業須知」自 105 年 7 月 29 日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 範本名稱。 (三)考量本市採購特定、實際需要修正: 1.於共同投標專用範本新增「本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 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條款。 2.酌修價格文件審查表第 2 及第 5 項次之文字,避免衍生審標 疑義。 3.於外標封新增「中華民國境內地址:□同上□(請詳細填寫,以 便未來聯絡之用)」欄位,以符實需。 4.參照工程會「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修正附註 1 後段文字及 刪除附註 4 文字,避免衍生審標疑義。 5.配合「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於 106 年 5 月 22 日修 正施行,並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修正資格文件審查表第 3 及第 4 項次內 容。 6.修正「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第 5 項次內容,使 其與資格文件審查表規定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期限一致。 另酌修其他項次之文字。 二、本次修正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及修正對照表,可於即日起至本府採購 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投標須知範本後再行 利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有需利用投標 須知範本時,再行下載範本電子檔案,以免誤用過時之版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