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2 期 6-7 頁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6 年 10 月版)」
主 旨: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6 年 10 月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範本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工程會 106 年 1 月 5 日修正之投標須知範本、103 年 1 月 22 日及 106 年 4 月 6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增訂甲方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 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2.修正乙方不得轉包之約定,並增訂乙方自行履約之部分、屬營繕 工程且乙方為營造業者之主要部分範圍。 3.增訂工程開工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管制措施規定。 (二)配合法令及本府訂定或修訂之相關規定: 1.增訂契約總價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乙方應依「新北市保障 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辦理。 2.增訂如涉及人行道及其附屬設施之新建或改建工程者,乙方應依 「新北市政府處理人行道圖資維護更新作業要點」辦理。 3.增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承攬管理義務或勞工保險條例之投保 義務,將廢止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之規定。 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刪除原第 9 條之 2 第 7 款第 4 目及第 14 條第 13 款。 5.配合本府 105 年 12 月 22 日函頒修正之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修正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應附加條款 代號之說明。 6.依營造業法第 41 條規定,修正乙方若屬營造業者,於查核、查 驗或驗收時之應辦事項。 7.配合本府 106 年 8 月 11 日新北府交安字第 10614771451 號令修正之新北市轄內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聯合查核 作業要點,修正附表「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 」項目一、三之檢查內容。 (三)餘配合本次修正內容,調整款次,並依法令或規定等酌作相關文字 修正。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 自即日起可於本府採購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 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貴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旨揭範本以利適用, 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時,再行下載當時適用之範本,以免誤用過時之版 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53040204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