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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3051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2 期 6-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6 年 10 月版)」
主    旨: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6 年 10 月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範本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工程會 106  年 1  月 5  日修正之投標須知範本、103 年 1 
                月 22 日及 106  年 4  月 6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增訂甲方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
                  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2.修正乙方不得轉包之約定,並增訂乙方自行履約之部分、屬營繕
                  工程且乙方為營造業者之主要部分範圍。
                3.增訂工程開工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管制措施規定。
          (二)配合法令及本府訂定或修訂之相關規定:
                1.增訂契約總價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乙方應依「新北市保障
                  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辦理。
                2.增訂如涉及人行道及其附屬設施之新建或改建工程者,乙方應依
                  「新北市政府處理人行道圖資維護更新作業要點」辦理。
                3.增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承攬管理義務或勞工保險條例之投保
                  義務,將廢止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之規定。
                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刪除原第 9  條之 2 
                  第 7  款第 4  目及第 14 條第 13 款。
                5.配合本府 105  年 12 月 22 日函頒修正之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修正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應附加條款
                  代號之說明。
                6.依營造業法第 41 條規定,修正乙方若屬營造業者,於查核、查
                  驗或驗收時之應辦事項。
                7.配合本府 106  年 8  月 11 日新北府交安字第 10614771451 
                  號令修正之新北市轄內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聯合查核
                  作業要點,修正附表「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
                  」項目一、三之檢查內容。
          (三)餘配合本次修正內容,調整款次,並依法令或規定等酌作相關文字
                修正。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 自即日起可於本府採購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 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貴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旨揭範本以利適用,
              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時,再行下載當時適用之範本,以免誤用過時之版
              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53040204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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