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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287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10 期 5-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簽署之「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案自 1
06.08.15  日起可供各機關、學校等利用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共
          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貴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6  年 8  月 15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6000590
              41  號函辦理。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6006。
          (二)契約期間:
                1.契約有效期自 106  年 8  月 15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31 日
                  止。
                2.契約有效期內,倘本案總訂購金額達預算金額新臺幣 2  億 1 
                  仟萬元,或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
                  期已屆滿,惠請注意。
          (三)資訊公開:
                1.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
                  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2.上開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訂購方式: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
          三、高於市價之反映: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6  月 24 日
              工程企字第 10300214070  號函,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價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
              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
          四、履約交貨及訂單疑義: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邱小姐(電話
              :02-2349-4257) 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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