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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262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1 期 6-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辦理之「106 學年度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共
同供應契約,自 106.08.01  日起可供各機關、學校利用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屬全國托育機構之托
          嬰中心辦理「106 學年度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
          業已簽署契約,可供貴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6  年 6  月 14 日開標二科字第 106000429
              41  號函辦理。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6011。
          (二)契約期間:
                1.契約有效期自 106  年 8  月 1  日上午 0  時至 107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2 時止。
                2.契約有效期內,倘本案總訂購金額達預算金額新臺幣 6,007  萬
                  5,000 元,或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
                  效期已屆滿,請惠予注意。
          (三)資訊公開:
                1.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
                  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2.上開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訂購方式: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
          三、高於市價之反映: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6  月 24 日
              工程企字第 10300214070  號函,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價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
              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
          四、履約交貨及訂單疑義: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02)2349-4
              256 蕭先生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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