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冬字第 6 期 10-12 頁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05 年 10 月 版)」
主 旨:修正「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05 年 10 月版)」,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次修正摘要如下: (一)參照工程會契約範本部分規定重要修正如下: 1、修正契約內容遇不一致、不明確之處理方式。 2、修正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遇契約變更之處理方式及修正有關公費之 定義。 3、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修正付款條件。 4、修正履約期限有關日曆天或工作天之之選項及計算原則。 5、配合內政部 102 年 11 月 5 日「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修正 本契約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綠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 建築證書」、「智慧建築標章」之時機規定。併增訂工程預算未 達新臺幣 5,000 萬元者,其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指標規定 。 6、配合內政部 102 年 10 月 28 日「102 年度營建土石方處理協 調專案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 3 案之決定,修正 乙方應提出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送甲方審查之門 檻條件。 7、增訂乙方依契約約定審核(查)甲方之其他契約廠商所提出之證 明文件時,應完成審核(查)之約定時程。 8、配合勞動部「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所定監 督查核事項,增訂乙方應納入提報之監造計畫。 9、更正「逾期懲罰性違約金」為「逾期違約金」,並修正其核計原 則及增訂契約有分段約定事項及最後履約期限,均訂有逾期違約 金者之計算原則。 10、增訂遇乙方違反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法令與約定,情 節重大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 生損失之情形。 11、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修正爭議處理之先調後仲 相關約定。 12、為落實「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增訂乙 方不得捐獻政治獻金相關規定。 13、其餘係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本府簽准原則或實際需要修正如下: 1、修正本範本名稱及應用須知。 2、修正乙方提送工作月報之時限,並增訂監督承攬廠商辦理品質管 理作業相關事項,以落實監造單位監督責任,俾促進廠商及早完 成品管文件,確保估驗計價作業順暢。 3、為確保投保相關保險(專業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等)之實際 效益,修正自負額上限規定。 4、配合本府「強化精進本府推動透水保水作為」研商會議主席裁示 ,納入考量透水保水相關機制。 5、其餘文字酌修。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可於即日起至本府採購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 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旨揭範本後再行利 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有需利用旨揭範 本時,再行下載該範本電子檔案,以免誤用過時之版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稅捐分處)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289501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