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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530404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冬字第 6 期 10-12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3-1、85-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05 年 10 月
版)」

主    旨:修正「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05 年 10 月版)」,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次修正摘要如下:
          (一)參照工程會契約範本部分規定重要修正如下:
               1、修正契約內容遇不一致、不明確之處理方式。
               2、修正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遇契約變更之處理方式及修正有關公費之
                  定義。
               3、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修正付款條件。
               4、修正履約期限有關日曆天或工作天之之選項及計算原則。
               5、配合內政部 102  年 11 月 5  日「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修正
                  本契約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綠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
                  建築證書」、「智慧建築標章」之時機規定。併增訂工程預算未
                  達新臺幣 5,000  萬元者,其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指標規定
                  。
               6、配合內政部 102  年 10 月 28 日「102 年度營建土石方處理協
                  調專案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 3  案之決定,修正
                  乙方應提出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送甲方審查之門
                  檻條件。
               7、增訂乙方依契約約定審核(查)甲方之其他契約廠商所提出之證
                  明文件時,應完成審核(查)之約定時程。
               8、配合勞動部「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所定監
                  督查核事項,增訂乙方應納入提報之監造計畫。
               9、更正「逾期懲罰性違約金」為「逾期違約金」,並修正其核計原
                  則及增訂契約有分段約定事項及最後履約期限,均訂有逾期違約
                  金者之計算原則。
              10、增訂遇乙方違反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法令與約定,情
                  節重大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
                  生損失之情形。
              11、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修正爭議處理之先調後仲
                  相關約定。
              12、為落實「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增訂乙
                  方不得捐獻政治獻金相關規定。
              13、其餘係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本府簽准原則或實際需要修正如下:
               1、修正本範本名稱及應用須知。
               2、修正乙方提送工作月報之時限,並增訂監督承攬廠商辦理品質管
                  理作業相關事項,以落實監造單位監督責任,俾促進廠商及早完
                  成品管文件,確保估驗計價作業順暢。
               3、為確保投保相關保險(專業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等)之實際
                  效益,修正自負額上限規定。
               4、配合本府「強化精進本府推動透水保水作為」研商會議主席裁示
                  ,納入考量透水保水相關機制。
               5、其餘文字酌修。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可於即日起至本府採購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 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旨揭範本後再行利
              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有需利用旨揭範
              本時,再行下載該範本電子檔案,以免誤用過時之版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稅捐分處)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28950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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