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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530402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冬字第 5 期 12-1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主    旨:修正「新北市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105 年 10 月版),名稱並修正
          為「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範本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5  條第 10 款,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帳
                戶分行名稱為「館前分行」。
          (二)修正第 9  條附表 6「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增訂「防
                汛災害風險辨識」之檢查項目及其檢查標準,與防汛風險資訊之查
                詢管道。
          (三)修正「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增訂既有檢查
                項目之主政機關,檢查內容並酌作文字修正;增訂「環境清潔維護
                措施」、「材料、機具堆置及安全維護措施」及「維持車行及人行
                安全措施」檢查項目,並應附貼施工前後照片,俾利確認工區周圍
                環境及相關公共設施之復舊情形。
          (四)修正「新北市施工期間使用道路交通維持計畫送審範圍」,增訂道
                路工程之「工程類型屬道路例行性維修養護工程」及「其他」審查
                層級,備註欄並配合酌增相關說明,附件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可於即日起至本府採購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旨揭範本後再行利
              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有需利用旨揭範
              本時,再行下載該範本電子檔案,以免誤用過時之版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稅捐分處)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530329981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30511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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