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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530372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秋字第 6 期 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簽署之「二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案自 105.0
7.20  日起至 106.06.30  日止可供各機關、學校利用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各機關、學校等辦理「二手影印機租賃」共
          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貴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5  年 7  月 22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5000561
              11  號函辦理。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5003。
          (二)契約期間:
               1、自 105  年 7  月 20 日起至 106  年 6  月 30 日止,或;
               2、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 380,000,000  元)
                  為止,並以先到者為準。
               3、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
          (三)資訊公開:
               1、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
                  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2、上開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訂購方式: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
          三、高於市價之反映: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6  月 24 日
              工程企字第 10300214070  號函,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價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
              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
          四、履約交貨及訂單疑義: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02)234942
              59  陳小姐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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