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秋字第 4 期 6-7 頁
為利於新北市政府和各一級機關執行訪視輔導作業,各機關、學校於辦理 相關促參案件時,應將實施方案及契約補充條文納入契約條款
主 旨:各機關、學校於辦理廣義促參案件時,應確實將實施方案及契約補充條文 納入招商文件之契約條款,俾利本府及各一級機關執行訪視輔導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3 年 8 月 18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33017676 號函續辦。 二、經查旨述「新北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辦理之廣義促參案件訪 視作業實施方案」(本文簡稱實施方案)自 103 年 8 月 18 日公 布以來,仍有部分機關、學校於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辦理之廣 義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本文簡稱廣義促參案件)時,漏將實 施方案及契約補充條文納入契約之情事。為強化本府及各一級機關對 於廣義促參案件之監督管理責任,爰再次行函敦促各機關、學校落實 辦理。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廣義促參案件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 年 8 月 27 日「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辦 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會議結論,契約內容可參考財政部推動 促參司所訂「BOT 及 OT 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範本」;另本府亦有訂 頒促參契約範本可資參考,請各機關、學校於研擬個案契約時,參照 前開範本加以訂定。 四、旨述實施方案、契約補充條文及相關書表格式可至本府採購處網頁( http://www.cop. ntpc.gov.tw)/法規天地下載;促參範本可至本府 促參招商網(http://ppp.ntpc.gov.tw)/ 檔案下載(新北市促參作 業文件)參考使用。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含稅捐分處)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