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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採字第 104301242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夏字第 1 期 11-1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包含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開取得企劃書投標須知
範本(簡單版)(適用於須擇符合需要之案件)在內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
主    旨:修訂本府訂頒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104 年 3  月第 1  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次修正之投標須知範本清單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摘要如下:
          (一)為考量臺星經濟合作協定(ASTEP) 修正該須知範本相關規定:
               1、就個案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增訂選項,並就非條約協定國
                  之廠商及其財務或勞務原產地得否參與之情形增訂選項。
               2、考量本府招標需求,並提高辦理時效,在不違反臺星經濟合作協
                  定及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前提下,針對廠商提出疑義如為外文者
                  ,要求備具正體中文譯本。
               3、配合臺星協定上傳英文決標公告,修正外標封範本;並依公開取
                  得企劃書招標程序修正該外標封範本。
               4、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因修正後投標須知範本已無開放經我國認
                  許之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故刪除相關聲明事項;另依據工程會來
                  函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規定。
               5、修正「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須知/ 審查表」,加註
                  外國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相關說明文字,並要求外國廠
                  商提出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須經公證或認證。
          (二)近期工程會相關函釋修正該須知範本相關規定:
               1、依據工程來函修正檢舉窗口法務部廉政署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2、依據工程會來函研擬修正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以達到提
                  醒開標主持人之效。
          (三)參考工程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修正各評選委員評分表,價格納入評
                分時標價金額之評分依據、個別評選項目之各子項得分合計欄位並
                刪除子項配分,以增進評選作業彈性,並避免廠商得分計算錯誤。
          三、本次修正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及修正對照表,可於即日起本府採購處
              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另為符
              合參資格版係適用於共同投標案件,及簡單版係為無說明版本非適用
              於簡單案件,故本次須知修正時一併修正範本名稱。
          四、各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投標須知範本後再行
              利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有需利用投標
              須知範本時,再行下載該範本電子檔案,以免誤用過時之版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新北市各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各二級機關(含稅
          捐分處)、新北市政府各級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相關圖表:104年3月第1版所修正之投標須知範本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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