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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建字第 11010085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0 期 6-7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涉及公有及公
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

主    旨:有關本府 109  年 11 月 20 日新北府工建字第 1092242768 號令發布訂
          定「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以下簡稱山坡地審查要點)
          ,涉及公有及公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公告事項:位於本市法定山坡地之公有及公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依據以
          下公告說明辦理。
          一、公有建築物部分:為協助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順利推動各項建設,於
              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發布前,相關計畫已簽奉核准
              、已編列預算或已進入採購程序之公有建築物,符合前開 3  項條件
              之一者,於山坡地開發安全之前提下,落實行政技術分立,經建築師
              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符合本府工務局 1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
              式檢討並規劃配置建築,得排除山坡地審查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餘仍應依建造執照申請掛號當時之法令檢討辦理。
          二、公益性建築物部分:為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
              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第 2  點規定,宗教事業計
              畫,以宣揚宗教教義,修持戒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
              為宗旨之公益性建築物,於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發
              布前,申請開發單位委託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據本府工務局 1
              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式進行相關建築物配置規劃設計且完成
              審查作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核定者;或業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
              發布前,已提出變更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者,基於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
              原則,爰依據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規劃配置建築。既經建築師及
              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符合本府工務局 1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式
              檢討並規劃配置建築,得排除山坡地審查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其餘建築設計規劃內容仍應符合建造執照申請掛號當時之
              法令檢討辦理。惟後續倘有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之情形,則應符合
              申請變更時山坡地審查要點之全部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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