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0 期 6-7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涉及公有及公 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
主 旨:有關本府 109 年 11 月 20 日新北府工建字第 1092242768 號令發布訂 定「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以下簡稱山坡地審查要點) ,涉及公有及公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公告事項:位於本市法定山坡地之公有及公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依據以 下公告說明辦理。 一、公有建築物部分:為協助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順利推動各項建設,於 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發布前,相關計畫已簽奉核准 、已編列預算或已進入採購程序之公有建築物,符合前開 3 項條件 之一者,於山坡地開發安全之前提下,落實行政技術分立,經建築師 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符合本府工務局 1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 式檢討並規劃配置建築,得排除山坡地審查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餘仍應依建造執照申請掛號當時之法令檢討辦理。 二、公益性建築物部分:為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 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第 2 點規定,宗教事業計 畫,以宣揚宗教教義,修持戒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 為宗旨之公益性建築物,於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發 布前,申請開發單位委託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據本府工務局 1 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式進行相關建築物配置規劃設計且完成 審查作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核定者;或業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 發布前,已提出變更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者,基於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 原則,爰依據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規劃配置建築。既經建築師及 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符合本府工務局 1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式 檢討並規劃配置建築,得排除山坡地審查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其餘建築設計規劃內容仍應符合建造執照申請掛號當時之 法令檢討辦理。惟後續倘有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之情形,則應符合 申請變更時山坡地審查要點之全部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