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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建字第 11010064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1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99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 條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第 3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轄內各政府機關、醫療(事)機構、旅館因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處理不明原因發燒病人等應變作業搭
建臨時建築物簡化許可、簡化建築物變更使用、室內裝修許可等防疫措施
辦理程序」

主    旨:公告「本市轄內各政府機關、醫療(事)機構、旅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疫情處理不明原因發燒病人等應變作業搭建臨時建築物
          簡化許可、簡化建築物變更使用、室內裝修許可等防疫措施辦理程序」。
依    據:建築法第 99 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36 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
公告事項:一、本市轄內各政府機關、醫療(事)機構、旅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COVID-19)疫情處理不明原因發燒病人等應變作業搭建臨時建築
              物簡化許可程序:
          (一)許可程序:本市轄內各政府機關、醫療(事)機構、旅館等,經該
                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專案許可核准搭建臨時建築後,載
                明不適用建築法「全部」之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請臨時建築許可
                備查,本府工務局就建築物進行套繪註記管制,以利日後進行控管
                ;另考量防疫急迫性,臨時建築物搭建完成後免除後續施工完竣申
                請竣工勘驗及核發臨時許可流程,以利即刻投入防疫之用。
          (二)應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專案許可核准文件。 4、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
                件(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
                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 5、基地現況
                圖、位置圖、地籍套繪圖。 6、其他本府指定之必要文件圖說。
          (三)許可使用期限:由簡化許可程序公告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解除或經本府公告
                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應於 7  日內自行拆除完畢以解除套繪註記
                ;逾期未拆除者以違章建築論處。
          二、本市轄內各政府機關、醫療(事)機構、旅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COVID-19)疫情處理不明原因發燒病人等應變作業簡化建築物變
              更使用、室內裝修許可程序:
          (一)已取得建築物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案件,得免予辦理竣工抽查:申
                請案件如為本市轄內各政府機關、醫療(事)機構、旅館……等,
                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為防疫需要之「必要防疫措施」佐證
                文件,該等案件簡化其程序,得免予辦理竣工抽查,由申請人及設
                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
                ,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二)未取得建築物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案件,於疫情期間,得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可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
                1.申請案件如為本市轄內各政府機關、醫療(事)機構、旅館等,
                  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為防疫需要之「必要防疫措施」佐
                  證文件,簡化該等案件程序得逕予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惟仍應
                  將擬辦理之建築物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圖說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
                  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並送該管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造冊列管及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可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案件,其允
                  許使用期限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解除或經本府公告允許使用期限屆滿後,應
                  於 10 日內自行將建築物恢復原狀,或依建築法、建築物使用類
                  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補辦程序;逾期未
                  恢復原狀或未依法補辦程序者,以違規使用或違章建築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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