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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12123045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秋字第 1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3、2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7.07  日起實施「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機關用地(機十一及機十三)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

主    旨:核定「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機關用地(機十一及機十三)為機關
          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自 112  年 7  月 7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23、28  條。
公告事項:變更計畫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本市三重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s://www.planning.ntpc.gov.tw/,點選「最新
          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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