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春字第 12 期 20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3.15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樹林(含山佳地區) 都市計畫(部分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 用地為社會福利及醫療設施用地)」案及「變更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 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為 社會福利及醫療設施用地)」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樹林(含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自來水事業專用區、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為社會福利及醫療設施用地)」 案及「變更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土石方 資源堆置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為社會福利及醫療設施用地)」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8 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 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12 年 3 月 15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於 112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整假本市樹林區 公所 3 樓禮堂(本市樹林區鎮前街 93 號)、112 年 3 月 29 日 (星期三)下午 2 時整假本市板橋崑崙公園市民活動中心(本市板 橋區大觀路三段 240 號)及 112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整假本市新莊區公所 10 樓禮堂(本市新莊區中正路 176 號 )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樹林、板橋及新莊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s://www.planning.ntpc.gov.tw,點選 「最新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查詢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樹林、板橋及新莊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 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