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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11182696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1 期 1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8 條
旨:
內政部核定自 111.09.30  日起實施「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新莊地區
)(部分生態綠地為環保用地)(配合新莊區域性資源循環中心)」案

主    旨:內政部核定「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新莊地區)(部分生態綠地為環保
          用地)(配合新莊區域性資源循環中心)」案,自 111  年 9  月 30 日
          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28  條及內政部 111  年 9  月 12 日內授營中字第
           1110815776 號函。
公告事項:變更計畫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本市新莊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點選「最新
          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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