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6 期 24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02.07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樹林(含山佳地區) 都市計畫(機關用地、農會專用區為部分行政園區專用區、部分道路用地 )主要計畫」案、「擬定樹林(含山佳地區)都市計畫(行政園區專用區 )細部計畫」案及「劃定新北市樹林區博愛段 650 地號等 14 筆土地更 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樹林(含山佳地區)都市計畫(機關用地、農會專用區為 部分行政園區專用區、部分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擬定樹林(含山 佳地區)都市計畫(行政園區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及「劃定新北市樹林 區博愛段 650 地號等 14 筆土地更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8 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 第 4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11 年 2 月 7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於 111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假本市樹 林區公所 3 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樹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點選 「最新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查詢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樹林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五、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參加說 明會時請全程戴上口罩,並配合現場工作人員指示於入場前以酒精消 毒雙手並量測額溫。另為保障與會者健康,將婉拒額溫高於攝氏 37. 5 度或有呼吸道症狀者入場;倘於說明會中途感到身體不適,請立即 向現場工作人員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