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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11016615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6 期 2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9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02.07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樹林(含山佳地區)
都市計畫(機關用地、農會專用區為部分行政園區專用區、部分道路用地
)主要計畫」案、「擬定樹林(含山佳地區)都市計畫(行政園區專用區
)細部計畫」案及「劃定新北市樹林區博愛段 650  地號等 14 筆土地更
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樹林(含山佳地區)都市計畫(機關用地、農會專用區為
          部分行政園區專用區、部分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擬定樹林(含山
          佳地區)都市計畫(行政園區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及「劃定新北市樹林
          區博愛段 650  地號等 14 筆土地更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8 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
          第 4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11  年 2  月 7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於 111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假本市樹
              林區公所 3  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樹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點選
                「最新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查詢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樹林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五、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參加說
              明會時請全程戴上口罩,並配合現場工作人員指示於入場前以酒精消
              毒雙手並量測額溫。另為保障與會者健康,將婉拒額溫高於攝氏 37.
              5 度或有呼吸道症狀者入場;倘於說明會中途感到身體不適,請立即
              向現場工作人員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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