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14 期 7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9.17 日起實施「變更泰山(既有發展地區)細 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 用)(配合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改善工程)」案
主 旨:核定「變更泰山(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 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配合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 出匝道改善工程)」案,自 110 年 9 月 17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8 條。 公告事項:計畫內容詳見計畫書(張貼本府及本市泰山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府 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點選「最新消息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