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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10176222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14 期 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3、2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9.17  日起實施「變更泰山(既有發展地區)細
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
用)(配合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改善工程)」案

主    旨:核定「變更泰山(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
          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配合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
          出匝道改善工程)」案,自 110  年 9  月 17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8 條。
公告事項:計畫內容詳見計畫書(張貼本府及本市泰山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府
          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點選「最新消息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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