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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09250200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春字第 1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3、2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2.30  日起實施「變更淡水都市計畫(「停三」
停車場用地)細部計畫(配合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修訂都市設計管制第
三點規定)」案

主    旨:核定「變更淡水都市計畫(「停三」停車場用地)細部計畫(配合淡海輕
          軌運輸系統計畫修訂都市設計管制第三點規定)」案,自 109  年 12 月
           30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23、28  條。
公告事項:變更計畫詳見計畫書(張貼本府及本市淡水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府
          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點選「最新消息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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