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1 期 35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2.10 日起實施「變更淡水(竹圍地區)細部計 畫(配合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部分第四種住 宅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特 1))(海鷗段 717 地號等 1 筆土地)」案
主 旨:核定「變更淡水(竹圍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 建築再生自治條例)(部分第四種住宅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特 1))(海 鷗段 717 地號等 1 筆土地)」案,自 109 年 12 月 10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8 條。 公告事項:計畫內容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本市淡水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點選「最 新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