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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09231644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1 期 3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3、2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2.10  日起實施「變更淡水(竹圍地區)細部計
畫(配合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部分第四種住
宅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特 1))(海鷗段 717  地號等 1  筆土地)」案

主    旨:核定「變更淡水(竹圍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
          建築再生自治條例)(部分第四種住宅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特 1))(海
          鷗段 717  地號等 1  筆土地)」案,自 109  年 12 月 10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8 條。
公告事項:計畫內容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本市淡水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點選「最
          新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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